首页 走进肇州 政务公开 政府文件 政策法规 政府采购 招商引资 宣传动态 组工动态
首页>服务区>公民办事指南>兵役转业>正文

 中共中央 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6-7-27 16:49:42     责任编辑:    来源: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各大军区党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军委各总部、各兵种党委,各人民团体:

  现将《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颁布实施,是党和国家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有中国特色退役军官安置制度的具体步骤,对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实现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党委、政府和军队各级组织,要从党和国家的根本利益出发,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和督促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切实把《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贯彻落实好。各有关部门要精心组织,密切配合,按照中央的要求,无论对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还是对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都要妥善安置,使他们人尽其才,各得其所。广大军队转业干部要保持和发扬人民解放军的优良传统,服从大局,支持改革,体谅国家和地方的困难,自觉听从组织安排,努力在新的工作岗位上,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新的贡献。

  各地区、各部门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

                                  中 共 中 央
                                   国  务  院
                                  中 央 军 委
                                 2001年1月19日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保持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军队转业干部,是指退出现役作转业安置的军官和文职干部。

  第三条 军队转业干部是党和国家干部队伍的组成部分,是重要的人才资源,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

  军队转业干部为国防事业、军队建设做出了牺牲和贡献,应当受到国家和社会的尊重、优待。

  第四条 军队干部转业到地方工作,是国家和军队的一项重要制度。国家对军队转业干部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

  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党委、政府负责安排工作和职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政府协助就业、发给退役金。

  第五条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坚持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方针,贯彻妥善安置、合理使用、尽其才、各得其所的原则。

  第六条 国家设立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机构,在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全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相应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市(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机构。

  第七条 解放军总政治部统一管理全军干部转业工作。

  军队团级以上单位党委和政治机关负责本单位干部转业工作。

  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负责全军转业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干部的移交,并配合当地党委、政府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

  第八条 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时完成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任务。

  第九条 军队转业干部应当保持和发扬人民军队的优良传统,适应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服从组织安排,努力学习,积极进取,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贡献力量。

本新闻共7页,当前在第1页  1  2  3  4  5  6  7  

 

 

 


两条同类新闻:

上篇新闻:没有了

下篇新闻:没有了



版权所有:肇州县人民政府 电话:0459-8512693
 肇州县人民政府 主办  肇州县科技局 承办  肇州信息港 技术支持
中国·黑龙江省·大庆市·肇州县

<% set rs=Nothing end i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