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审计监督内容:
(一) 真实性、合规性。重点审计监督:
1.资金拨付情况。资金是否逐级及时、足额拨付到位,有无截留、挤占、挪用、滞拨问题;
2.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各项支出是否合理、合规,有无挤占、挪用、虚列支出、虚报冒领、损失浪费等问题,是否建立了资金专户,现金及账外资金是否有效控制;
3.项目实施情况。项目是否有可研报告、初步设计方案,是否有批复、资金申请报告和下达投资计划等文件,是否按批复的规模和内容建设,有无擅自改变建设性质或不按上级批准的要求执行的问题;
4.工程预决算情况。工程预决算是否真实、准确、合规,有无偷工减料、高估冒算、虚报冒领,项目建设单位故意多付工程款套取资金私设“小金库”问题;
5.项目完工情况。有无“半截子”工程和故意扩大建设规模、超计划问题;
6.质量情况。购建的工程、设备、物资是否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7.结余款项解缴。结余款项是否及时足额解缴,有无随意动用的问题;
8.管理情况。支出是否符合国家财经法规规定;财务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有效;资金是否随意外借;对外签订的合同、协议价格是否合理,条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需要招标、政府采购的项目是否真正履行了规定的程序;有无中饱私囊、侵占财政资金和国有资产的问题;有无因管理不善、工作人员失职渎职、决策失误造成财政资金和国有资产损失问题。
(二)经济性。重点审计是否以最低费用取得一定质量的资源,支出是否节约。
(三)效率性。重点审计投入和产出的关系,是否以最少的投入取得一定的产出或者以一定的投入取得最大的产出,支出是否讲究效率。
(四)效果性。重点审计实际投入和预期两个目标,是否达到了预期的经济和社会效果。
第九条 审计实施中,以项目类别为单位,以资金为载体,从预算源头入手,实行审计与审计调查相结合的方法,按照资金流向跟踪审计,揭示资金运行、管理、效益真实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第十条 审计机关在实施审计监督时,可根据工作需要,提请财政、监察机关派人参加,财政、监察机关应予以保证。需要聘请特殊专业和技能人员参与审计事项的,所需经费财政部门应予以保证。
第十一条 项目审结后,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做出审计评价。评价的重点:
(一)对项目实施的真实性、合规性作出评价。主要评价有无弄虚作假、是否遵守国家财经纪律、制度和有关规定;
(二)对资金的拨付、管理、使用进行评价。主要评价资金的拨付是否及时,有无因资金拨付不及时而延误项目进度,造成成本加大;
(三)对管理情况进行评价。主要评价管理监督是否得力,监控机制、制约制度是否健全,是否执行了各项管理制度、管理办法,质量是否达到标准,是否因管理不到位而带来损失和浪费;
(四)对经济性进行评价。主要评价支出是否节约;
(五)对效率性进行评价。主要评价支出是否注重效率;
(六)对效果性进行评价。主要评价项目是否按计划实施完毕,是否达到预期的经济和社会效果;
(七)对经济责任进行评价。根据存在的问题,对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应承担的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进行评价。
第十二条 审计中发现的结余资金要全额收缴国库。截留、挪用、挤占财政资金,虚报冒领、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侵占财政资金和国有资产,失职渎职造成损失浪费等财政违法、违纪行为,由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处理。财政违法行为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个人,属于公务员的,审计机关应及时启动移送程序,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依照人事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将结果报送县政府,抄送审计、财政机关。
第十三条 审计结束后,要及时向县政府呈报审计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实施审计的有关情况;
(二)审计发现的问题和产生问题的原因;
(三)审计评价;
(四)审计处理结果;
(五)对县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建议。
第十四条 审计结果经县政府批准后,可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或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