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政发〔2006〕42号
肇州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肇州县供热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场)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肇州县供热管理办法》业经县政府第十四届二十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九月六日
肇州县供热管理办法
第一条 依据《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的规定,根据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提出的相关意见,为加强城市供热管理,促进供热事业发展,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维护用户及供热单位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供热是指由热源产生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为热用户提供生产和生活用热的行为。县物业管理办公室在县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全县供热管理工作,担负着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供热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维护热用户及供热单位的合法权益的职能。物业管理办公室要会同规划、建设、财政、环保等有关部门编制供热专项规划,提倡和鼓励集中供热。供热专项规划要与城市总体规划相衔接并履行、按法定程序批准。
第三条 新建、扩建、改建供热工程,应当符合供热专项规划,并经县物业管理办公室审核同意。供热工程的规划、设计、建设、监理、施工,要由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承担,并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县物业管理办公室要按照供热规范和标准提出工程建设监督管理的重点,建设单位要按要求全程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供热工程竣工后,由建设单位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邀请物业管理办公室及供热单位参加供热工程专项验收。同时建设单位要向物业管理办公室提交相关竣工档案材料。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供热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五条 新建居住建筑的供热单位必须实行分户循环、分户控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设计图纸进行审查时要以此为重要条件。现有居民室内单管循环的供热单位,物业管理办公室要制定改造计划和方案,经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室内供热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投资建设,归房屋产权人所有。室外的管网、锅炉配套设施及锅炉房由建设单位负责投资建设,所形成的资产视为小区业主的共有财产。供热单位收取的折旧费一律上缴县物业管理办公室,实行专户存储,分区管理,用于供热单位的更新改造。
第七条 供热实行特许经营制度。供热单位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市场准入条件。
选择供热项目特许经营者,要严格按照建设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规定,实行招投标。县物业管理办公室要严格依照招投标的有关规定、负责招投标的组织工作。中标者在公示期内没有异议的,经县政府批准后,与县物业管理办公室签订供热特许经营合同。
第八条 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供热单位要依法经营、严格依法履行承担的各项责任。未经县政府批准,不得擅自停业。擅自转让、出租特许经营权的;擅自将所经营的资产进行处置或者抵押的;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等行为的,物业管理办公室可依法终止特许经营协议、取消其特许经营权、并依法实施临时接管。
第九条 供热单位与用户之间必须签订供用热合同。供热单位拒绝与用户签订合同的,用户有权拒交热费;用户拒绝与供热单位签订合同、供热单位有权停止供热。但供热单位违反相关规定,强制用户接受不合理条件的除外。
第十条 供热单位在接到供热设施发生故障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抢修,并及时通知用户。一般故障应在8小时内修复,较大故障应在24小时内修复。并及时向物业管理办公室报告事故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