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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州政发〔2006〕41号


发布时间:2006-11-6 15:55:37     责任编辑:    来源:    被阅览数:

 

 

 

 

 

 

 

州政发200641

 

 

肇州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肇州县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场)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肇州县物业管理办法》业经县政府第十四届二十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六年九月六日

 

 

 

 

 

肇州县物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县物业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县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管理办公室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忠实履行《物业管理条例》中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不得做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如做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物业管理办公室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四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所做出的决定,应当告知相关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建议。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  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第六条  提倡业主、业主大会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但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县物业管理办公室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第七条  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理。物业管理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移交下列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四)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任何人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第九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物业管理。业主委员会应当与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物业管理企业需要进行专项维修和养护的要制定计划,报县物业管理办公室审核后实施。

第十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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