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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批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管理办法》(1999年2月4日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联合发布) 二、审批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或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二)办学宗旨明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国家教育、体育方针,注重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并具有体育专长的人才,为国家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三)体育专业教师应当具备相应教练员资格。体育专业教师与学生的比例不能低于1:50; (四)具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体育教学、训练场馆和器材设施。体育训练室内场地人均不少于0.5平方米,室外场地不少于1000平方米; (五)具备与体育教学、训练相适应的辅助设施、如浴室、医务室等;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审批单位 县级以上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四、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内容包括:开办者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培养目标;办学规程;办学层次;学校地址;办学条件等。 (二)体育教师资格证明; (三)开办者身份证明; (四)场所、校舍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五、审批时限 县级以上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开办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的申请后,应当于20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20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部门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