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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审批


发布时间:2006-7-31 16:41:51     责任编辑:    来源:
        (一)审批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健身气功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9月11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4号发布)
  (二)审批条件
  1.必须是国家批准开展的健身气功项目;
  2.有与开展活动相适应、相对固定的活动场所,并经所在地管理者同意使用;
  3.活动时间相对固定;
  4.负责人具有合法身份;
  5.辅导人员经考核合格;
  6.活动内容健康、科学,符合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三)审批单位
  经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县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注册。
  (四)申请材料
  1.申请书。内容包括:负责人、开展的健身气功项目、经常参加活动的人数、辅导人员情况等;
  2.负责人身份证明;
  3.活动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4.辅导人员资格证明。
  (五)审批时限
  县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收到设立健身气功站点的申请后,应当于20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20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部门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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