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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批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健身气功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9月11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4号发布) (二)审批条件 1.必须是国家批准开展的健身气功项目; 2.有与开展活动相适应、相对固定的活动场所,并经所在地管理者同意使用; 3.活动时间相对固定; 4.负责人具有合法身份; 5.辅导人员经考核合格; 6.活动内容健康、科学,符合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三)审批单位 经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县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注册。 (四)申请材料 1.申请书。内容包括:负责人、开展的健身气功项目、经常参加活动的人数、辅导人员情况等; 2.负责人身份证明; 3.活动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4.辅导人员资格证明。 (五)审批时限 县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收到设立健身气功站点的申请后,应当于20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20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部门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