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社会保险登记:
1.企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申办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国有、集体企业成立批文、法人任命书,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3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还需提供《验资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4《社会保险登记表》。
办理程序:
用人单位在领取《营业执照》或获准成立起30日内,省属及省属以上企业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市属及市属以下企业到驻地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保经办机构对材料提供齐全即时办理,并在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并颁发《社会保险登记证》。
2.城镇个体工商户、自谋职业者以及采取灵活方式就业的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应提供下列材料:
(1)《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或相关个体执业证明(如市场个体摊位证、营运证、卫生许可证等)原见及复印件;
(2)采取灵活方式就业的劳动者应提供户籍(或暂住证)所在街道办事处出据的灵活就业证明;
(3)《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手册》(首次参保者需新建手册);
(4)原为企业职工的应携带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手续;
(5)十八位《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变更社会保险登记:
缴费单位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变更时,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依法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变更社会保险登记。
1.缴费单位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变更:
①社会保险登记发生变更名称、单位类型、隶属关系、缴费辖区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②社会保险登记发生变更地址、法人代表、银行帐号等在缴费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缴费单位办理变更社会保险登记时需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1缴费单位写出并打印《社会保险变更登记申请》
○2新《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统一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缴费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证》原件
○4有关企业批准变更文件或宣布变更证明(如工商局开具的企业变更信息证明)等相关证件和资料;
○5《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一式两份;
○6在职职工变更或新签订的劳动合同书。
(三)缴费单位分立、合并的变更:
原缴费单位新成立的单位或需单独缴费的分公司应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分立,两个或多个缴费单位合并或分公司统一缴费应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合并。
缴费单位办理分立、合并的变更时需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1、有关已结清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证明;
2、缴费单位写出并打印《变更社会保险登记申请》,在职职工、未转入社区的离退休人员及其他人员安置意见;
3、有关部门出具的合并或分立文件,被合并单位工商注销登记证明复印件(如主管机关审查同意的红头文件、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股东会议决定);
4、缴费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证》原件,《社会保险登记证》已丢失的,须带登报挂失声明;
5、分立单位提供成立批文、《营业执照》、《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还需提供《验资报告》、《公司章程》原件及复印件,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
6、未转入社区的退休人员,缴费单位提供当月《退休费申报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已审批)原件及复印件;
7、在职职工变更后的劳动合同书;
(四)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缴费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社会保险缴费义务时,应当及时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缴费单位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需提供的证件、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