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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庆市农民工参加医疗和工伤保险专项扩面行动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06-11-6 16:39:35     责任编辑:    来源:    被阅览数:

为认真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切实解决农民工问题有关要求及黑龙江省城镇居民和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农民工参加医疗和工伤保险工作,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构建和谐社会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维护广大农民工的医疗和工伤保险权益为宗旨,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和底费率,保大病,保当期,以用人单位缴费为主”的原则,促进医疗和工伤保险扩面工作向纵深发展。

二、   工作重点

以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为重点,以农民工就业集中的建筑业、加工制造业、餐饮业和家政服务业为重点。

三、具体政策

(一)缴费基数

以上一年地方统筹范围内的残暴人员社会平均工资为参加医疗和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

(二)医疗保险形式

鉴于农民工就业形式的特殊性及用人单位和农民工的承受能力,遵循“权力与义务相对应,缴费水平与待遇水平相挂钩”的原则,医疗保险的参保形式有以下三种:

1.对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实现长期稳定就业的农民工,可随用人单位按现行的医疗保险政策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附加大额医疗补助或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关的医疗保险待遇。

2.对在流动性较大的建筑、加工制造等行业就业的农民工,可本着“低费率,保大病,保当期,以用人单位缴费为主”的原则,参加住院医疗保险附加大额医疗补助,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3.对在本市从事个体经营的灵活就业的农村务工人员,可按现行的个体从业人员医疗保险政策参加医疗保险待遇。

(三)缴费比例

1.医疗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附加大额医疗补助:用人单位的缴费比例为6%加每人每年36元,参保人员的缴费比例为2%加每人每年24元。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的缴费比例为6%,参保人员的缴费比例为2%。“低费率,保大病,保当期,以用人单位缴费为主”形式的住院医疗保险附加大额医疗补助:用人单位的缴费比例为2%加每人每年36元,参保人员的缴费额为每人每年24元。

个体从业及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附加大额医疗补助即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同第一、二种形式;住院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为4.5%

2.工伤保险

用人单位初次参加工伤保险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按不同的行业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风险较小行业的费率为0.5%,中等风险行业的费率为1%,风险较大行业的费率为2%。参保一年后,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依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和上年度发生工伤事故情况,对参保单位的工伤保险缴费率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办法按相关规定执行。

(四)保障待遇及待遇水平(见附件)

四、推进措施及具体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切实解决农民工的医疗和工伤保障问题是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是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需要,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为人民群众办好事、办实事的具体行动,是实现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制度保证。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把推进农民工参加医疗和工伤保险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主要领导是专项推进行动的第一责任人。按照实施农民工“平安计划”的要求,进一步明确专项扩面行动的工作任务,确保从2006年开始,用三年时间实施全覆盖。2006年参保率达到20%2007年参保率达到50%2008年参保率达到100%。在工作推进中,政府各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职,密切配合,强力推进。

1.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医疗和工伤保险工作的管理。(1)要求各施工企业必须到市或区医疗保险局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并暂按工程总造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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