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 长:王忠显
副局长:孔令伟 冯建革 周太三
一、主要职责
(一)编制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制定全县劳动和社会保险规范实施办法和地方性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代表县政府行使劳动和社会保险的监督检查职权。
(三)统筹管理全县劳动力资源的开发利用和劳动就业工作。规划和指导劳动力市场的发展,组织建立、健全就业服务体系;组织实施再就业工程;负责国有企业职工下岗统计工作;制定职业介绍机构的管理规则;负责县内人员出境就业和境外人员县内就业工作;协调指导劳动力的合理流动。
(四)贯彻执行国家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执行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政策;制定技工学校和社会职业培训机构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负责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在职技术工人(含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和失业人员培训、鉴定及《职业资格证书》核发工作;负责职业技能人才培养工作和组织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组织开展劳动预备制度工作。
(五)组织实施劳动关系调整的基本原则;负责劳动监察工作;制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的实施规范;规范和管理各类企业的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推行劳动合同制度,负责劳动合同鉴证工作;审核并发布企业劳动定额标准;拟定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协调企业富余职工安置、政策性调配工作;参与劳动模范评定工作。
(六)负责劳动争议处理和信访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处理与劳动争议有关的信访问题。
(七)调控企业职工工资和劳动报酬;制定企业工资及共他劳动报酬制度和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贯彻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和工资指导线;协调企业各类人员工资及其他劳动报酬分配关系;指导落实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政策。
(八)拟定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社会保险的基本办法和基本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九)管理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社会保险工作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制定社会保险基金收缴、支付、管理、运营的具体办法;审核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对社会保险基金和社会保障事业费、就业经费进行管理并实施监督;制定并组织实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规则和基金运营机构的资格认定标准。
(十)制定机关、事业、企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的政策和补充保险承办机构资格认定标准;审查认定有关机构承办补充保险业务的资格。
(十一)组织建设劳动和社会保险信息网络,承担劳动和社会保险的统计和信息工作,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标准化工作。
(十二)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能及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统一要求,设6个职能股(室)。
(一)办公室
负责综合协调、会议组织、文电管理、安全保卫、机关房产、车辆及固定资产管理等行政后勤工作;负责起草局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和各项工作制度及各种规范性文件等工作;监督检查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机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负责本部门的政府法制工作,办理由本部门受理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险信息管理及其网络的规划、规范;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标准化工作;承担劳动和社会保险统计和信息工作。汇总编制本局管理的各项经费,预、决算并监督实施;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网络,实施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代表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监督检查社会保险基金使用、管理和运行;负责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党总支日常工作:机关及所属单位党群工作;系统精神文明建设、系统表彰工作;纪检监察、人事和离退休人员工作;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的教育、培训规划的制定、组织实施工作。
(二)就业与培训股
负责拟定城乡职业技能培训的规划和基本政策的贯彻落实;组织实施职业技能国家标准和相关的行业标准;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执行职业技能鉴定的政策;拟定劳动预备制度实施办法;制定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工人技术等级培训、考核、资格认定政策;落实技师、高级技师评聘政策;执行职业技能开发、职业技能人才培养和职业技能竞赛的规则、政策和措施;制定技工学校和相关职业培训机构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指导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队伍建设;制定企业在职职工技能培训和失业人员、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的政策;负责对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审批;负责对社会职业培训机构认定和审批。负责工人技木考核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执行城乡就业规划和基本政策并组织实施;执行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则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拟定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的规划、政策,组织实施再就业工程;参与拟定全县劳动就业经费的管理规则和使用办法;拟定就业服务事业发展规划和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发展的政策;制定全县再就业服务中心和职业介绍机构管理规则;拟定全县劳动力流动、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发就业、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流动的政策和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贯彻执行农民进城务工的管理政策;按分工负责境外人员入境就业和本县人员出境就业管理政策。
(三)劳动工资股
拟定劳动关系调整的基本规则,规范实施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的实施规范;审核并发布企业劳动定员定额标准;负责政策性安置和调配工作,按分工拟定“农转非”政策;拟定企业职工奖惩基本准则;参与县级企业劳动模范的评定工作;负责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的落实;协调落实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工资政策;贯彻落实企业职工工资的政策、措施,提出调节收入分配的政策建议;执行企业工资指导线和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及其有关政策;落实行业工资收入调节政策和国有企业经营者工资收入政策;审核全县企业的工资总额和主要负责人的工资标准。
(四)劳动保障监察股(挂劳动保障执法监察大队牌子)
制定劳动和社会保险监督检查工作规范并组织实施;依法行使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险监督检查权,并承担全县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督检查工作;执行劳动保障监督检查人员的资格认证制度和监察执法证件管理制度。
(五)信访仲裁股
拟定劳动争议处理的实施办法,执行劳动争议处理的政策规则、程序;建立和完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执行劳动仲裁规则;指导企业调解委员会工作;处理与劳动争议有关的来信来访问题;受委托处理中省直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工作;负责劳动仲裁委员会日常工作。
(六)社会保险股
拟定养老、失业保险的基本政策、改革方案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执行基本养老保险费率确定办法和基金征缴政策;执行养老、失业保险基金稽核规则并组织实施;执行企业职工退休政策;执行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负责贯彻落实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政策、个人帐户管理政策并监督实施; 负责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金管理政策、规则的落实;执行死亡职工遗属待遇和非因工伤残职工待遇政策和给付标准;执行失业人员患病、生育、死亡的有关待遇政策;执行补充养老保险政策和规则;拟定企业职工和机关、事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统一管理的规划和政策;建立全县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和管理体系,执行农村养老保险费用筹集办法、待遇、给付、退保标准;贯彻落实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制度和经办机构的管理规则。负责对养老和失业保险基金运营机构的资格认定标准。
拟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的基本政策和相关的配套政策、改革方案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执行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费率确定办法、基金征缴政策,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执行医疗、工伤、生育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政策、规则;根据国家和省制定的基本医疗、工伤医疗、生育医疗保险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制定具体给付标准;制定定点医院、药店的管理方法及费用结算办法细则;负责认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资格的认定。执行工伤和职业病伤残等级鉴定标准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制定劳动鉴定机构管理规则,执行补充医疗保险和社会医疗救助办法;负责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日常工作。
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编制12名,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1名,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1名。
领导职数:局长1名,副局长3名,专职党务干部1名。内设机构领导职数6名。
四、编制分配
部门领导 5名
办公室 2名(含工勤编制1名)
就业与培训股 1名
劳动工资股 1名
劳动保障监察股 1名
信访仲裁股 2名
社会保险股 2名
地址:肇州县肇州镇
电话:8523781
传真:8523781
邮编:166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