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月1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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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肇州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5-7-18 14:25:22     责任编辑:王鹤鸣    来源: 科技局
 

肇州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和《大庆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意见》的具体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肇州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
第一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第二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的部门、单位、各乡镇(场)人民政府和具有农业户口的农村居民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各乡镇(场)以及卫生、发改、财政、人事、劳动、民政、农委、计生、教育、食品药品监督、审计、监察、广电、残联等部门和单位应当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纳入社会事业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实行目标管理。
    第四条  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中出现失误,影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正常开展的,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章  参合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对象
必须是除享受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外,肇州县行政区域内具有农业户口的农村居民(包括外出打工人员)或经县级人民政府特许的其他人员。
      第六条  参合者的基本权利
     (一)接受辖区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机构提供的免费或优惠健康体检、健康咨询、健康教育、预防保健等卫生服务;
     (二)享受规定范围内的医药费补偿;
     (三)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享有知情权、建议权、选择权和监督权等权利。
      第七条  参合者应当履行的义务
     (一)按年度及时、足额缴纳参合费用;
     (二)服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经办机构及主管部门的管理,遵守有关规章制度;
     (三)遵守本办法及依照本办法制定的实施细则;
     (四)履行其他相关义务。

    第三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  县政府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简称合管会),由县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县卫生、发改、财政、人事、劳动、民政、农委、计生、教育、食品药品监督、审计、监察、广电、残联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参合农民代表组成,其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政策,对全县新型合作医疗工作的组织领导、政策制定、效果评价。
    (二)制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管理办法及各项管理制度。
    (三)负责上级和本级 财政补助资金的争取和落实。 
    (四)定期对各乡镇(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第九条  县合管会下设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简称合管办) ,办公室设在卫生局,编制7人,主任由卫生局局长兼任,专职副主任(副科级)1人、综合股3人、业务股3人。
主要职责:
     (一)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承担对全县新型合作医疗工作的组织、协调、宣传、发动、综合、指导和推进。
     (二)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用账户,负责基金的运行管理,包括筹集、管理和使用。
     (三)审核医疗转诊及报销医药费。
     (四)审定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服务机构,对定点服务机构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五)对承担委托业务的机构进行监督和指导。
     (六)负责处理因合作医疗工作开展而形成的信访和投诉。                           
     (七)其他日常工作。
     第十条  各乡镇(场)政府成立相应的乡镇(场)新型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由乡镇(场)长任主任,主管卫生的副乡镇(场)长任副主任。成员由乡镇卫生院院长、村党支部书记、相应站所长及农民代表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本乡镇(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协调、组织、监督和管理。
    第十一条 乡镇合管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当地乡镇政府,办公室主任由主管卫生工作的副乡镇长兼任,副主任由卫生院院长兼任,工作人员由各乡镇党委、政府确定。每个乡镇配备一名专管员,归县合管办垂直管理。
    主要职责: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动员广大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负责农民家庭账户门诊小额医药费和大病住院医药费的审核把关上报和本乡镇(场)筹资款的上缴工作。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小组,由村支部书记任组长,成员由村委会主任、村会计、村卫生所医生及农民代表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本村村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组织、发动、个人筹资款收集上缴,以及农民门诊及住院费收据的收取和报销补助的初审工作。

    第四章  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以年度为单位实行县内统筹。
    第十四条  农民以户为单位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按照规定时间一次性缴清当年参合费用。自愿参合的农民个人筹资额一般每人每年12元。
    第十五条  五保户和农村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确有困难的,由民政部门确认,其补助资金由民政部门从特困补助金中解决。
    第十六条  有条件的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对本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给予适当扶持,用于增加合作医疗基金,但集体出资部分不得向农民摊派。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资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鼓励有条件的行政村对纯农业人口的自付部分进行适当补贴。
     第十七条  农民个人缴费及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扶持资金,每年由县合管会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收缴,存入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入账户,按基金管理办法,实行专户储存和管理。管理机构征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应给缴款人或单位开据由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收款票据。
     第十八条  县财政按年人均补贴5元的标准,安排专项资金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给予资助,以后将视财政状况予以调整。财政部门要根据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实际人数,直接划拨到县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
    第十九条 农民参加新型合作医疗按规定缴纳参合费用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统筹资金的享受周期为交款后下一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二十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除主要用于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大病统筹外,还可用于建立家庭账户。农民个人年缴费12元,其中10元用于建立家庭账户,剩余2元与中央、省、市、县财政补助资金42元共同建立大病统筹基金。另外,在大病统筹基金中每年还要提取3%作为风险基金。
   第二十一条 大病统筹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参合农民患规定的病种(10类90种)住院治疗时住院医药费用的定额补助。(各类病种具体补助标准详见附件1)
(1)参合农民患本办法中规定的病种住院治疗,支付的医药费没有达到补助标准,按实际发生的费用进行补助。
(2)参合农民在参合年度内,多次患本办法中规定的同一种疾病或一种疾病反复发作住院治疗的,只给予一次补助。
(3)参合农民同时患本办法中规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疾病住院治疗的,只对其中一种病情较重或费用较高的疾病给予补助。
(4)参合农民患癌症的,必须出具本年度县级医疗机构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资格的医务人员的诊断书,并同时具有与其疾病相关的病理学、影像学、血液学等辅助诊断报告。
    第二十二条  家庭账户资金归农民所有,主要用于支付家庭成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中发生的门诊小额医药费用,如有结余,可作为下一年度的统筹资金。
    第二十三条 乡镇合管办定期将参合患者发生的医药费票据,经初审把关后,上报县合管办,县合管办复审后,根据发生的医药费向财政部门提交用款计划,财政部门按计划拨付合作医疗补偿金。
    第二十四条  参合对象报销需提供有效证件(身份证或户口簿)、合作医疗卡、出院证明、出院记录、用药清单、转诊证明、就医交费发票等报销凭证,做到手续齐全。全县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垫付制。县合管办要按照规定,本着简化手续、方便患者的原则,及时审批、核算和支付参合人员的医疗费用补助,不得拖欠。
    第二十五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实行专户管理。县级管理机构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应在具有资质的银行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
    第二十六条  县财政部门要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所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必须全部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开户情况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县财政部门应建立健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管理,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

    第五章  医疗服务管理

    第二十八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定点服务机构准入制度。县合管会要本着为农民提供“优质、便捷、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原则,在农村卫生机构中择优选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服务机构,县卫生局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确定为定点医疗机构,并向社会公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服务机构由县合管办负责管理,参合者在本县范围内,按县合管办制定的定点服务机构就医管理规定就诊。
    第二十九条  县管理机构要与定点服务机构签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定点服务机构要严格遵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等规定,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合理收治病人,遵守报销、转诊规定,不得任意截留病人,延误病人治疗。
    第三十条  定点服务机构要严格执行省卫生厅制定的《黑龙江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要以患者为中心,完善并落实各种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控制医疗费用,杜绝不规范医疗行为,保证医疗安全,并接受社会和患者的监督和评议。
    第三十一条  建立逐级转诊制度。引导参合农民在基层医疗机构就诊,如因病情确需转诊的,转诊的顺序原则上是:村—乡(镇)—县—市—省。要建立合理规范的转诊审核制度,使参合者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合理流动和就诊。
    第三十二条  对定点服务机构实行年度考核。对不合格的单位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未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取消定点服务机构资格。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县政府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简称监委会)。由监察、审计、农业等部门负责同志和参合农民代表组成。
主要职责:
    (一) 检查监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情况;
    (二)检查监督五保户和农村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的参合情况;
    (三)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审计监督;
    (四)接受群众的举报和投诉,负责参合农民报销费用纠纷的仲裁工作;
    (五)负责查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过程中的违规违纪行为。
    第三十四条  审计监督。县审计部门每年要对管理机构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支、管理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并将结果报县政府和上级财政、卫生、审计部门。
    第三十五条  制度监督。制定并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筹集、使用、管理和医疗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民主监督。县合管会、合管办、卫生行政部门、定点医疗机构要采取张榜公布、走访群众等多种形式,听取群众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基金管理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县合管会、合管办要定期向社会公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具体收支和使用情况,保证参合者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三十七条 各级经办机构要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管理,对因管理不善及违反政策规定造成基金损失的单位或个人,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和行政处分,全额追缴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数额的3倍罚款,对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肇州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肇州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90种住院大病医疗费用年定额补助标准一览表

序号 疾病名称   补助金额(元) 序号 疾病名称           补助金额(元)
 一、内科系统疾病            25   慢性肾小球肾炎   300
1 尿毒症(透析)       3000 26 精神分裂症      300
2 再生障碍性贫血       3000 27 冠心病心绞痛急性发作 200
3 肝硬化(失代偿)      1500 28 病毒性心肌炎     200
4 心肌梗塞(急性)      1000 29 肺炎         200
5 急性胰腺炎坏死型       600 30 慢性支气管炎继发感染(急性期)200
6 脑梗塞(急性)        500 31 阻塞性肺气肿继发感染 200
7 肾病综合症          500 32 急性胰腺炎(水肿)  200
8 再生不良性贫血        800 33 类风湿性关节炎    200
9 脑出血急性期(保守治疗) 1000      二、外科系统疾病 
10 风心病合并心衰       600 34 脑出血急性期手术   800
11 肺源性心脏病继发感染    400 35 胆囊疾病手术     500
12 急性呼吸衰竭        400 36 肠梗阻手术      500
13 肺脓肿           400 37 胃穿孔手术      500
14 血小板减少性紫癜      400 38 肠穿孔手术      500
15 糖尿病(依赖型)      400 39 急性上消化道出血手术 500
16 脑血栓形成(急性期)    500 40 前列腺增生手术    500
17 腔隙性脑梗塞(急性期)  500 41 腰椎间盘突出手术   500
18 高血压病(危象、脑病)  300 42 股骨头坏死手术    500
19 脑膜炎           300 43 骨折手术       500
20 充血性心力衰竭       500 44 先天性心脏病手术   500
21 支气管扩张继发感染    300 45 甲状腺囊肿手术    300
22 结核性渗出性胸膜炎    500 46 甲状腺结节手术    300
23 甲状腺机能亢进(住院治疗) 500 47 甲状腺机能亢进手术300
24 急性肾小球肾炎       300 48 脉管炎手术      300

肇州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90种住院大病医疗费用年定额补助标准一览表

序号 疾病名称       补助金额(元) 序号 疾病名称 补助金额(元)
49 结石症(手术或碎石者)       300     七、恶性肿瘤(一类癌症) 
50 急性阑尾炎手术          200    70 白血病   5000
51 骨结核手术            400    71 肝癌    5000
52 疝气手术             150    72 淋巴癌   5000
53 痔疮手术             100    73 恶性脑瘤  5000
54 乳腺纤维瘤手术         100  八、恶性肿瘤(二类癌症) 
 三、妇产科系统疾病            74 肺癌    4000
55 子宫肌瘤手术          400    75 胃癌    4000
56 宫外孕手术            400    76 肾癌    4000
57 卵巢囊肿手术           200    77 食道癌   4000
58 剖腹产手术            200    78 胰腺癌   4000
59 妊娠高血压综合症        150  九、恶性肿瘤(三类癌症) 
60 正常分娩             100    79 鼻咽癌   3000
 四、五官科系统疾病            80 喉头癌   3000
61 青光眼手术(双眼)      500    81 结肠癌   3000
62 白内障手术(双眼)       500    82 直肠癌   3000
63 青光眼手术(单眼)       200    83 膀胱癌   3000
64 白内障手术(单眼)       200    84 阴道癌   3000
 五、传染科系统疾病                 85 阴茎癌   3000
65 肺结核大咳血           500    86 骨癌    3000
66 急性肝炎             400    87 皮肤癌   3000
67 流行性出血热           300  十、恶性肿瘤(四类癌症) 
68 细菌性痢疾            100    88 乳腺癌   2000
 六、皮肤科系统疾病                89 子宫癌   2000
69 系统性红斑狼疮        500    90 卵巢癌   2000


肇州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名称

县级定点医疗机构:  肇州县人民医院
肇州县中医院
肇州县妇幼保健院
乡镇定点医疗机构:
肇州镇定点医疗机构:肇州镇卫生院
丰乐镇定点医疗机构:丰乐镇卫生院
二井镇定点医疗机构:二井镇卫生院
                 丰林卫生院
兴城镇定点医疗机构:兴城镇卫生院
                 杏山卫生院
永乐镇定点医疗机构:永乐镇卫生院
朝阳沟定点医疗机构:朝阳沟镇卫生院
新福乡定点医疗机构:新福乡卫生院
                 双龙山卫生院
朝阳乡定点医疗机构:朝阳乡卫生院
榆树乡定点医疗机构:榆树乡卫生院
双发乡定点医疗机构:双发乡卫生院
永胜乡定点医疗机构:永胜乡卫生院
托古乡定点医疗机构:托古乡卫生院
卫星定点医疗机构:  卫星卫生院
乐园定点医疗机构:  乐园卫生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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